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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民终16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原平支公司与李秀连、梁爱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原平支公司,李秀连,梁爱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民终16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原平支公司,住所地,原平市前进西街1642号。负责人:杨海林,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秀连,女,1967年6月1日出生,汉族,原平市人,商场导购员(农户),现住原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爱芳,女196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原平市第一人民医院职工,住原平市。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原平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秀连、梁爱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原平市县人民法院(2017)晋0981民初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原平支公司在收到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逾期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原平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杨建荣审判员刘海霞审判员冯慧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赵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