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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5刑初2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梁家昂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家昂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85刑初268号公诉机关恩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家昂,男,1965年9月3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恩平市,现住恩平市。2017年6月27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恩平市看守所。恩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恩检诉刑诉[2017]2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家昂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恩平市人民检察院梁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家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恩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27日12时许,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梁家昂经营的恩平市沙湖镇宝鸭仔水库二坝百足山附近养殖场将其抓获,在养殖场房间内搜获梁家昂藏匿的猎枪一支、枪支散件四件以及装有猎枪枪弹46枚、气枪弹1826枚的工具箱一个。经江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猎枪一支及枪支散件4件(成一套猎枪)均具备以火药为动力发射猎枪枪弹所必备的物理结构,击发试验正常,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猎枪;46枚猎枪枪弹均是12号猎枪弹,气枪弹当中有26枚是5.5毫米气枪弹,其余1800枚均是4.5毫米气枪弹。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家昂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请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梁家昂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梁家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同时提请法院对扣押被告人梁家昂的猎枪两支、猎枪枪弹46枚、5.5毫米气枪弹26枚,4.5毫米气枪弹1800枚进行处理。上述事实,被告人梁家昂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梁家昂在侦查期间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的户籍信息、违法犯罪情况经历查询证明;现场勘查、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尿液现场检测报告书;通话清单;鉴定意见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家昂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情节严重,���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家昂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梁家昂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其非法持有枪支是为驱赶影响其养殖生产的流浪狗,其枪支未有用于非法行为或造成严重后果,主观恶性不大,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扣押被告人梁家昂的猎枪两支、猎枪枪弹46枚、5.5毫米气枪弹26枚,4.5毫米气枪弹1800枚,依法予以没收。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情节,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家昂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被告人梁家昂的猎枪两支、猎枪枪弹46枚、5.5毫米气枪弹26枚,4.5毫米气枪弹1800枚,依法予以没收、销毁(由扣押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梁维新人民陪审员  薛小春人民陪审员  吴番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梁树新书 记 员  甄柏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