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刑更11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李忠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忠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1157号罪犯李忠,男,1990年4月3日出生,贵州省大方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八监区服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2014)融刑初字第984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22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其刑期自2014年5月30日起至2025年11月29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10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4年10月起至2017年7月止累计积分3600分;兑换表扬6次。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忠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原判犯罪情节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忠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其刑期自2014年5月30日起至2025年3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炳荣审 判 员 王 寒审 判 员 柯萍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吴扬城书 记 员 何嵘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