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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81民初15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连玉娥与张卫兰、王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玉娥,张卫兰,王建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81民初1540号原告:连玉娥,女,196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邵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邵武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明军,邵武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卫兰,女,197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邵武市。被告:王建明,男,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邵武市。原告连玉娥与被告张卫兰、王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连玉娥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连玉娥以需调取新的证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连玉娥撤诉。案件受理费2,703元,减半收取计1,351.50元,由连玉娥负担。审 判 长  傅安发人民陪审员  叶德安人民陪审员  方劲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明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3-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