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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民终11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江峰、祝卫红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江峰,祝卫红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民终11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江峰,男,197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祝卫红,男,196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上诉人李江峰因与被上诉人祝卫红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淇滨区人民法院(2017)豫0611民初16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江峰上诉请求:撤销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7)豫0611民初1666号民事裁定,指令鹤壁市淇滨区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事实和理由:1.一审裁定并没有关于原告起诉条件的审查内容,却依据起诉条件的规定,裁定驳回起诉,适用法律错误。2.一审未经开庭进行法庭调查,认定本案与另一案件诉讼标的相同,违反法定程序。李江峰起诉请求:要求撤销2014年11月15日李江峰向祝卫红出具的247万元借条。一审法院认为,2017年1月6日,祝卫红诉淇县万通石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祝卫红诉称,2014年11月15日,其与淇县万通石材有限公司就以前的借款进行结算,淇县万通石材有限公司尚欠祝卫红247万元,约定月息三分三,由淇县万通石材有限公司出具了借条一份,之后淇县万通石材有限公司仅支付了80万元的利息,因此其要求淇县万通石材有限公司偿还其借款247万元并支付利息。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祝卫红向法院提交借条一份,其上载明“借条,截止今日利息本金共欠贰佰肆拾柒万元正(247万元)(月息3.333%)”,上述借条由李江峰签字并加盖有淇县万通石材有限公司的印章。该院作出了(2017)豫0622民初69号民事判决,判决认为:淇县万通石材有限公司就案外人李建华原借款重新出具借据的行为应认定为债务转移成立,且淇县万通石材有限公司已部分履行还款义务,就剩余借款本息应承担还款责任,因此判令淇县万通石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祝卫红借款本金2158000元,并从2015年12月2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借款利息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判决送达后,淇县万通石材有限公司提起上诉,目前该案仍在审理过程中。现李江峰以上述案件中同一借条为依据,以重大误解为由,向本院提起了撤销该借条的诉讼。综上,本案诉讼与(2017)豫0622民初69号民事案件的诉讼标的相同,且本诉诉请实质是对前诉诉请及裁判结果的否定,其重新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违反了法定程序,应予驳回。裁定:驳回李江峰的起诉。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李江峰在本案的起诉与淇县人民法院(2017)豫0622民初69号民事案件的诉讼标的相同、且本诉诉请实质是对前诉诉请及裁判结果的否定,其重新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应依法驳回起诉。鉴于本院已将淇县人民法院(2017)豫0622民初69号民事判决,以李建华有独立请求权为由发回重审,且李江峰作为淇县万通石材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可以在前一案中抗辩和主张自己的权利。综上,李江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 超审判员 魏晓华审判员 翁仙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恒引用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