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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6执9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湖北天门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天门市兴龙棉花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天门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天门市兴龙棉花有限公司,天门市兴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张跃,董先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6执961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天门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门市竟陵鸿渐大道89号。法定代表人李惠乾,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朱玉琴,女,198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被执行人天门市兴龙棉花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白茅湖原种场工业园区(牛张公路)2号。法定代表人张跃,系本案被执行人张跃。被执行人天门市兴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竟陵办事处钟惺大道特53号。法定代表人李建中,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跃,曾用名张岳,男,196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被执行人董先娥,女,196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系被告张跃妻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天门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天门市兴龙棉花有限公司、天门市兴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张跃、董先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天门市兴龙棉花有限公司、天门市兴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张跃、董先娥未履行本院(2016)鄂9006民初15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天门市兴龙棉花有限公司、天门市兴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张跃、董先娥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天门市兴龙棉花有限公司、天门市兴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张跃、董先娥所有的银行存款3825814.4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XX红审判员  石少华审判员  聂少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奕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