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3民初40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邵仁杰与尤达、陈永兴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仁杰,尤达,陈永兴,姚慎岳,浙江隆鑫纺织有限公司,浙江隆德纺织有限公司,兰溪市恒丰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3民初4068号原告(申请执行人):邵仁杰,男,1948年9月17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委托代理人:钱忠诚,浙江浩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柳遵超,浙江浩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尤达,男,1970年9月28日出生,住永嘉县。被告:陈永兴,男,1974年6月26日出生,住永嘉县。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汪亦武,北京华泰(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被执行人):浙江隆鑫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经济开发区登胜路16号。法定代表人:姚慎岳。第三人(被执行人):浙江隆德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经济开发区创业大道。法定代表人:胡利文。第三人(被执行人):姚慎岳,男,1970年9月3日出生,住兰溪市。第三人(被执行人):兰溪市恒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兰江街道畈口村。法定代表人:徐德刚。本院在审理原告邵仁杰与被告尤达、陈永兴、第三人浙江隆鑫纺织有限公司、浙江隆德纺织有限公司、姚慎岳、兰溪市恒丰纺织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作出(2017)浙0703执异17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原告邵仁杰要求追加被告尤达、陈永兴为本院(2017)执19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的申请。原告邵仁杰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依法由被告龙达、陈永兴在各自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第三人浙江隆鑫纺织有限公司所负担的关于原告邵仁杰的债务5027763元本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邵仁杰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仁杰的撤诉申请是其自愿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仁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49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邵仁杰承担。审 判 长 俞国强审 判 员 郎锦惠审 判 员 张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刘春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