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1执3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仲维喜与被执行人高士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仲维喜,高士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 � �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1执350号申请执行人仲维喜,男,住虎林市新乐乡。被执行人高士胜,男,住虎林市新乐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仲维喜与被执行人高士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仲维喜依据2015年3月11日作出的(2014)虎商初字第9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仲维喜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虎林市人民法院(2014)虎商初字第9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 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明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