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33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高怀卿、西安紫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高怀卿,西安紫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331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本市碑林区和平路116号。负责人赵政党,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高怀卿,男,197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新建南路公安处院。被执行人西安紫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高新区新型工业园信息大道1号企业壹号公园02栋。法定代表人赵中,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高怀卿、西安紫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03民初44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权利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已扣划西安紫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本案现已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03执33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孙 红执行员 曹 坤执行员 赵 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凌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