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3执5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惠文考与范玉存、庞亚莲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文考,范玉存,庞亚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3执572号申请执行人惠文考,男,汉族,生于1940年10月26日,住岐山县枣林镇。被执行人范玉存,男,汉族,生于1952年1月6日,住岐山县枣林镇。被执行人庞亚莲,女,汉族,生于1955年8月2日,住岐山县枣林镇,系范玉存之妻。申请执行人惠文考与被执行人范玉存、庞亚莲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323民初12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未按期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立案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313元,诉讼费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范玉存、庞亚莲自觉履行了义务,申请人已经领取了案款,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323执125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 玮执行员 李国栋执行员 赵晓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安贝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