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执恢3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付莹波、青岛尤尼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莹波,青岛尤尼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3执恢343号申请执行人付莹波,男,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被执行人青岛尤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王红,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付莹波与被执行人青岛尤尼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青岛市李沧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李劳人仲案字[2017]第186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将本案法律义务履行完毕。执行费被执行人在原执行案件中已经交纳。经合议庭合议,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青李劳人仲案字[2017]第186号调解书本次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恒义审 判 员 杨美生代理审判员 刘寅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段一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