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执27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行与宋柏明、史锋、吉日嘎拉、车海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行,宋柏明,史锋,吉日嘎拉,车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27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宋柏明,男,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执行人:史锋,女,1974年8月2日出生,汉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执行人:吉日嘎拉,男,1975年2月8日出生,蒙古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车海龙,男,197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松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16)内0402民初393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车海龙的部分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郝玉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明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