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民申1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杜俊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来县支行信用卡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杜俊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来县支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民申11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杜俊祥,男,198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怀来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来县支行。住所地:怀来县沙城镇府前街燕京路北段新东方小区门口商业楼***号。负责人:程桂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肖继光、郭连军,系该行员工。再审申请人杜俊祥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来县支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2016年12月2日作出的(2016)冀0730民初8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杜俊祥申请再审称,怀来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被申请人提交的起诉状中明确了申请人的住所地址,申请人并非下落不明。但怀来县法院却于2016年7月27日对申请人进行公告送达,侵犯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剥夺了申请人的诉讼权利,原审判决程序违法。请法院查清事实,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依据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来县支行提供的地址和联系电话未联系到原审被告杜俊祥,不能直接向其送达法律文书,适用公告送达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综上,杜俊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杜俊祥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 潇审判员 姜红有审判员 刘亚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卢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