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民终14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王坤、上海铁路局蚌埠工务段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坤,上海铁路局蚌埠工务段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民终14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坤,男,1962年1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晶晶,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经蚌埠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提供民事法律援助。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淮阳,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经蚌埠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提供民事法律援助。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铁路局蚌埠工务段,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负责人:左玉良,该工务段段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钧,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丹,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坤因与被上诉人上海铁路局蚌埠工务段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303民初5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坤以与被上诉人上海铁路局蚌埠工务段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王坤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坤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王坤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润洲审 判 员 熊爱军审 判 员 庞 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房 鑫书 记 员 管 钊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