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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11刑初2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张羽泽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羽泽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11刑初238号公诉机关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羽泽,1987年4月29日出生吉林省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大学本科文化,住吉林省吉林市。曾因嫖娼,于2017年3月13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26日被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6月27日由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辩护人范继光,吉林东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以吉丰检刑检刑诉(2017)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羽泽犯诈骗罪,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继伟、代理检察员闵毓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羽泽及其辩护人范继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羽泽于2016年3月17日至2017年5月间,通过中间人程某,以能为被害人庄某、蔡某、杨某1、代某、范某、王某、闰亚贤的子女办理沈阳铁路局吉林车站铁路系统正式工作,需要交纳定金、好处费为由,骗取庄某等七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01万元。后被告人张羽泽采取制造、伪造沈阳铁路局吉林车务段的公文及印章,制作沈阳铁路局吉林车务段招聘公告、面试名单,冒充招工单位工作人员给7名被害人子女打电话告知其面试等手段,继续蒙蔽7名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应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张羽泽的刑事责任。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相一致。另查明,被告人案发前返赃10800元人民币。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羽泽在开庭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张羽泽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庄某、蔡某、代某、范某、王某、闰亚贤等人陈述;证人韩某、杨某2、程某等人证言;沈阳铁路局吉林车务段证明、截图2张、程某吉林银行个人账户明细对账单、程某与庄某协议书、庄某吉林银行卡个人业务凭证2张、程某与代某协议书、程某向代某出具的十万元欠条、庞贵秋(代某妻子)吉林银行个人现金存款业务凭证、代某中国邮政储畜银行卡交易明细、程某向闫亚贤出具的欠条、闫亚贤智慧柜员机业务回执3张、王某吉林银行个人业务凭证3张、程某与王馨瑶协议、程某与王玉军协议书、程某与范某协议书、范某吉林银行个人转账业务凭证2张、程某与杨某2协议、杨某2吉林银行个人转账业务凭证2张、程某与蔡某协议、刘春菊吉林银行个人转账业务凭证1张、蔡卓航智慧柜员机业务回执3张、户籍证明、抓捕经过、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86号;光盘1张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羽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应予以支持。被告人张羽泽曾因嫖娼被行政处罚,现又多次实施诈骗行为,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被告人张羽泽当庭表示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羽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6日起至2029年5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交纳。)二、依法追缴被告人张羽泽违法所得人民币九十九万九千二百元,返还被害人。(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追缴、返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 亮人民陪审员  侯义全人民陪审员  刘广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煜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