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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222民初12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民和县众拓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民和玉龙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民和县众拓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民和玉龙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青0222民初1208号原告:民和县众拓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振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积辉,青海省民和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民和玉龙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松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淼淼、潘明德,青海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民和县众拓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告民和玉龙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民和县众拓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后,又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民和县众拓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7460元减半收取18730元,由民和县众拓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韩忠志审判员任培莲审判员马海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赫发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