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4行审1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珠海市香洲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珠海市香洲糖家人甜品店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珠海市香洲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珠海市香洲糖家人甜品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404行审160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香悦路63号。法定代表人:XX,局长。委托代理人:张玉龙,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徐志莹,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香洲糖家人甜品店。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安富街49号商铺。经营者:梁俭国,男,汉族,1984年2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12月27日对被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香洲糖家人甜品店作出珠香执罚字〔2016〕20160904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人民币100元罚款。现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行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珠海市香洲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撤回其申请执行珠香执罚字〔2016〕20160904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郁郁审 判 员 吴作栋人民陪审员 林千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林业森书 记 员 刘 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