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9执3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华安县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伟斌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安县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伟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9执320号申请执行人:华安县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华安县。法定代表人:汤进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忠杰,男,199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华安县。被执行人:李伟斌,男,198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申请执行人华安县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以本院作出的(2017)民初544号民事调解书为执行依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伟斌支付申请执行人租金42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并应交纳本案执行费536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安县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伟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对此,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李伟斌在金融机构、房管、国土、工商、公安、证券等部门未发现有存款、房产、土地、股权、有价证券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反馈给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无异议,亦无法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永祥审判员 林阿彬审判员 李伟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阙慧婷附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