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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6执8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陕西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智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智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7)陕0326执819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瞿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勇,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张智琦,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智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326民督4号支付令。执行标的50000.00元及利息58155.30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2月28日),申请费821.00元。合计执行108976.30元。执行费163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017年9月30日,双方当事人到庭后,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于2017年10月30日前向申请人清偿借款本金10000.00元;2018年10月30日前由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10821.00元;2019年10月30日前被执行人向申��人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下余借款本金20000.00元于2020年10月30日前由被执行人向申请人一次偿还清结。利息部分双方同意私下处理。现被执行人已按协议履行了第一期案款10000.00元,下余案款40821.00元(未含利息)期限未至,经征得申请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下余案款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326执8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冀有会审判员  王宏让审判员  李海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晓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