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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3民初26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杨xx、孟xx等与xx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xx,孟xx,张xx,孙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3民初2614号原告:杨xx原告:孟xx被告:张xx第三人:孙xx原告杨xx、孟xx诉张xx、第三人孙xx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张xx已经向法院申请撤回对涉案房屋(xx)的执行且法院已经解除了张莲荣与孟子平、孙超杰执行一案对该房屋的查封,现二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其他人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二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二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陈战喜审 判 员  胡瑞平人民陪审员  王流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韩二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