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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民初67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邓书旺与邓峰杰、邓书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书旺,邓峰杰,邓书云,邓书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622民初6744号原告:邓书旺,男,196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琦,安徽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峰杰,男,197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邓书云,男,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邓书贵,男,196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原告邓书旺诉被告邓峰杰、邓书云、邓书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廷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书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琦、被告邓书云、邓书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峰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邓书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以上三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2、判令以上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邓峰杰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50000元,被告邓书云、邓书贵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并于2017年6月15日出具借条一份,约定8月15号还款。借款到期后,以上三被告迟迟不予偿还,给原告造成经济困难。综上所述,以上三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而不予偿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利,根据法律规定,特具文诉讼,请法院判如所请。邓书云辩称:我只是担保,没有借款,应由邓峰杰还钱。邓书贵辩称:我只是担保,没有借款,应由邓峰杰还钱。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2017年6月15日邓峰杰向邓书旺借款5万元,约定8月15日还款,并出具借条,邓书云、邓书贵为该笔借款担保。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邓书旺与邓峰杰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邓书旺主张邓峰杰偿还50000元借款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邓书旺与邓书云、邓书贵未约定担保方式,邓书云、邓书贵作为担保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邓峰杰追偿,邓书旺主张邓书云、邓书贵偿还50000元借款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邓书旺主张支付的利息,应按照年利率6%计算,从邓书旺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邓峰杰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邓书旺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从2017年9月1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邓书云、邓书贵负连带清偿责任,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二、邓书云、邓书贵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邓峰杰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邓峰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廷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贾桃桃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