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民申39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尹志伟、郑州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尹志伟,郑州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民申392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尹志伟,男,汉族,1960年4月1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住所地:郑州市经八路*号。法定代表人:法宪恩,该院院长。再审申请人尹志伟因与被申请人郑州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1民终3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尹志伟申请再审称,本案诉讼时效应从尹志伟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计算,生效判决从出院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错误,故尹志伟依法申请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尹志伟的母亲于2012年6月15日在郑州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医治无效死亡,尹志伟作为死者亲属,自此时就应当知道其合法权利是否受到侵害,但其到2014年4月1日才提起本案诉讼,故生效判决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尹志伟关于生效判决对诉讼时效起算错误的再审申请理由依法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尹志伟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百福审判员 王锡芬审判员 蒋瑞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永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