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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3民初18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郑正森、郑新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正森,郑新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3民初1866号原告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法定代表人卢志强,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苏哲超,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员工。被告郑正森,男,1960年8月1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告郑新富,男,1957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郑正森、郑新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10月27日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范畴,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者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8.70元,因撤回起诉减半收取294.35元,由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员  林啟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陈定森代理书记员  阙庆琳附件:本案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