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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执69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05

案件名称

重庆市渝北区银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素英黄周继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渝北区银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运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黄周继,王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2执6937号申请人:重庆市渝北区银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新溉大道6号都会首站9幢7楼1-12,组织机构代码69655387-6。法定代表人:陈孔亮。被执行人:重庆运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洋河北路20号大帝花园1幢6-3号,组织机构代码79071384-8。法定代表人:王素英。被执行人:黄周继,男,汉族,1970年6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执行人:王素英,女,汉族,1957年6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申请人重庆市渝北区银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765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重庆运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黄周继、王素英应立即支付申请人100万元及利息,并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经查,被执行人重庆运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黄周继、王素英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渝0112执693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持本裁定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宏丽审判员  江真渝审判员  冷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邓文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