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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02民初64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邱根法与莲都区峰源乡赛源村第十二村民小组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根法,莲都区峰源乡赛源村第十二村民小组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四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02民初6450号原告:邱根法,男,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丽水市莲都区,现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莲都区峰源乡赛源村第十二村民小组,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峰源乡赛源村黄水圩自然村。诉讼代表人:江美云,系组长。原告邱根法与被告莲都区峰源乡赛源村第十二村民小组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被告支付原告费用人民币9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邱根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莲都区峰源乡赛源村第十二村民小组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邱根法系被告莲都区峰源乡赛源村第十二村民小组村民。2016年3月23日,被告与原告以《村民会议纪要》形式达成协议:委托原告与景宁九龙乡王湾村处理300多亩生态公益林权属纠纷问题,若山林权属成功追回,被告支付原告包干费用人民币97000元,若不能追回,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同年6月份,300多亩的生态公益林权属已划回被告所有。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支付约定的报酬。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四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莲都区峰源乡赛源村第十二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邱根法委托报酬人民币97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25元,减半收取1112.5元,由被告莲都区峰源乡赛源村第十二村民小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朱益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程志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