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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刑初3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丁某2失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2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20刑初34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某2,男,1966年7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泰州市。辩护人周猛,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7]3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2犯失火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2及辩护人周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依法延长审限和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31日15时许,被告人丁某2至本市奉贤区四团镇平海路XXX号上海楚彤展示道具制作有限公司厂房二楼东南侧,违规进行电焊气割作业时,因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致气割作业时产生的高温引燃周边可燃物,从而导致该厂房起火,造成该厂房二楼和二楼设备、生产材料被烧毁。经鉴定,上海楚彤展示道具制作有限公司厂房被烧毁部分的工程造价为人民币XXXXXXX元;上海鸿羽来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事故损失人民币780454.03元。2016年10月8日,被告人丁某2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1、夏某、陈1、周某某、钟某某、陈某2、余某某、赵某某、丁某1、何某某、张某2、罗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火灾现场勘验笔录、火灾痕迹物品提取清单,气割枪,火灾事故认定书、火灾现场照片,上海百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造价鉴定意见书,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申报统计表、固定资产损失明细、火灾损失统计表、上海锦正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公估结论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2在进行气割作业时,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而发生火灾,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丁某2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审理期间,被告人丁某2在家属帮助下与相关单位达成和解协议,得到了对方的谅解。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赔偿情况等,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某2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 艳审 判 员  李晓杰人民陪审员  朱秀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巾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