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3执4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3-20
案件名称
黎宇、桂林市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宇,桂林市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3执401号申请执行人:黎宇,男,汉族,1987年7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桂林市象山区,现住桂林市叠彩区。被执行人:桂林市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叠彩区。法定代表人:莫玉斌,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黎宇与桂林市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桂林市华源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黎宇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于2017年6月5日向桂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已可以办理房屋的不动产登记手续;于2017年9月29日作出(2017)桂0303执39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桂林市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桂林市叠彩区房屋(建筑面积:118.10㎡,该房屋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但被执行人尚未领取)。经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拍卖上述房屋以清偿债务需要时间,在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文 华审判员 罗 敏审判员 陈国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云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