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6刑更10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林慈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慈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琼96刑更1050号罪犯林慈良,男,1981年9月19日出生,黎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昌江黎族自治县叉河镇老宏村委会老烈村。现在海南省新成监狱服刑。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2014)昌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慈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2015)海南二中刑终字第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于2015年5月7日入监服刑。刑期执行自2014年1月28日起至2024年1月27日止。服刑期间,首报减刑。执行机关海南省新成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执行机关海南省新成监狱于娟、项强代表执行机关出庭提请对罪犯林慈良予以减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符致捷、李绍凯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林慈良、证人田某、韦某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海南省新成监狱以罪犯林慈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罪犯林慈良对执行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无异议,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提出异议,认为罪犯林慈良系抢劫犯罪,在2014年两次伙同他人抢劫金矿石,数额共67930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没有退赃,社会危害大。结合罪犯林慈良的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服刑期间的表现等因素,对罪犯林慈良的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建议对罪犯林慈良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经审理查明,罪犯林慈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林慈良自2015年8月起至2017年6月止,累计考核23个月。共获得4个表扬,余分539分。另查明,罪犯林慈良应缴纳罚金10000元,该犯在服刑期间已于2017年6月1日向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10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林慈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由于罪犯林慈良所犯罪行属于严重暴力犯罪,且抢劫数额巨大,没有退赃,社会危害大,减刑时应当从严掌握,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的幅度偏大,应予调整。检察机关要求调整减刑幅度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慈良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3年10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未 锋审判员 周业夏审判员 陈焕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