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2执14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苏连芝与林晓平、吴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连芝,吴影,林晓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2执1423号申请执行人苏连芝,女,1964年7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榆树市大岭镇顾陈村**组。被执行人吴影,女,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榆树市城郊街道。被执行人林晓平,男,196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榆树市城郊街道。申请执行人苏连芝与被执行人吴影、林晓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7)吉0182民初16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苏连芝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请求被执行人吴影、林晓平给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00元,被执行人依法承担执行费人民币206.00元1、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请表、信用风险提示、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人工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林晓平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树支行4200205501017582364账户中有存款,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已对该账户予以冻结,发现被执行人吴影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树市支行22050000246154账户中有存款,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已对该账户予以冻结,现本院已将二被执行人账户中的存款合计人民币31,155.00元扣划至榆树市人民法院账户中,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将执行款中的20,000.00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苏连芝。3、本院将被执行人林晓平、吴影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以上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二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和证据,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二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二被执行人仅有银行存款,现本院已予以冻结并扣划至我院账户,并已将执行款20,000.00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但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支付,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二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二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认可本院对二被执行人财产调查的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2017)吉0182执142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景林审判员 江海峰审判员 刘海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久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