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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110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杨xx与刘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xx,刘xx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11016号原告:杨xx,男,汉族,1979年11月29日出生,住内蒙古牙克石市。被告:刘xx,男,汉族,1979年3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原告杨xx与被告刘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杨xx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xx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亚芳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王亚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