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02民初45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9
案件名称
宋静与苏超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静,苏超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02民初4502号原告宋静,女,汉族,住庆阳市西峰区。被告苏超,男,汉族,住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静与被告苏超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宋静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静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退付原告宋静。审 判 长 提海峰人民陪审员 赵骁& # xB;人民陪审员 苏 虹 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昕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