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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17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董亮与董连义、李玉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亮,董连义,李玉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1770号申请执行人:董亮,男,198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民主乡新国村后双合屯。被执行人:董连义,男,196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南二十道街麒麟华府15栋11楼4室。被执行人:李玉莲,女,196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南二十道街麒麟华府15栋11楼4室。本院在执行董亮与董连义、李玉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董亮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1497217.4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和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美菊审判员  王宏伟审判员  崔卯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