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5民申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隗全秀与史舒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隗全秀,史舒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5民申2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隗全秀,女,196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杜保卫、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史舒萌,女,1968年11月29日出生,回族,无业,住济南市。再审申请人隗全秀与被申请人史舒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2012)天民园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隗全秀申请再审称,与史舒萌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为此,请求撤销本院(2012)天民园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支持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史舒萌提交意见称:一审判决合法有据,不同意其再审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史舒萌与隗全秀之间民间借贷关系,证据充分,事实清楚。一审判决隗全秀偿还史舒萌借款并支付利息,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无不当。隗全秀提交的史舒萌出具的撤案说明,只是史舒萌对一审判决撤销执行的意思表示。该证据无法推翻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上述事实。综上,隗全秀的上述再审主张,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审查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隗全秀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 军审判员 张晓玲审判员 马伯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