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20民特2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中山市威能仕照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吴国标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山市威能仕照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吴国标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民特210号申请人:中山市威能仕照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康龙街18号第三卡。法定代表人:黄紫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敏华,广东广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吴国标,男,198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申请人中山市威能仕照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能仕公司)与被申请人吴国标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威能仕公司称:《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不能对工资数额举证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参照本单位同岗位的平均工资或者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计算确定。”本案未发生过工资支付行为,双方均不能对工资标准举证,可按照中山市2016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920元/月认定吴国标的工资标准。仲裁裁决参照《2015年中山市部分职位(工种)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中企业负责人、职能部门经理(主管)类别的研究和开发经理职位的月薪中位数7935元/月作为吴���标的工资标准,明显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综上,威能仕公司请求依法撤销中劳人仲案字[2017]1970号仲裁裁决,本案申请费由吴国标负担。被申请人吴国标称,吴国标不同意威能仕公司的意见。吴国标的工资标准实际为9000元/月,既然仲裁裁决认定为7935元/月,吴国标也予以认可。经审查查明,2017年7月4日,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中劳人仲案字[2017]1970号终局裁决,裁决威能仕公司支付吴国标2016年9月及10月的应发工资共计14801.83元。吴国标2016年9月1日入职威能仕公司,仲裁裁决认定吴国标的工作岗位为开发部经理,双方于2016年10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威能仕公司未向吴国标支付过工资。吴国标主张其每月上班26天的工资为9000元,威能仕公司则主张吴国标每月上班26天的工资为4500元,但双方均未就各自的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仲裁裁决根据同工同酬原则,参照《2015年中山市部分职位(工种)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中企业负责人、职能部门经理(主管)类别的研究和开发经理职位的月薪中位数7935元/月作为吴国标上班26天的工资标准。本院认为,对于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原则上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但本案中吴国标在职期间短暂,威能仕公司未向吴国标支付过工资,确属因客观原因无法对吴国标的工资标准进行举证,且吴国标亦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所主张的工资标准,为此,仲裁裁决结合吴国标的工作岗位,根据同工同酬原则,参照中山市相同岗位月薪中位数认定吴国标的工资标准合理。因此,威能仕公司申请撤销的理由不成立,其申请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中山市威���仕照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中山市威能仕照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莉审 判 员  梁艳凤代理审判员  卢俊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爱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