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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281刑初3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8-29

案件名称

戴某某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281刑初371号公诉机关乐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戴某某,男,197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乐平市。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6月2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乐平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7]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玉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1日16日时许,被告人戴某某在乐平市珠海中路七星巷将其销售的假烟交快递员进行快递时被乐平市公安局经侦大队与乐平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当场抓获,侦查人员对其居所进行搜查查获70.5条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2015年11月份以来,戴某某通过QQ、微信等网络聊天工具购销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所假冒品牌为“中华”、“利某”、“芙蓉王”等。戴某某购进卷烟达700余条,将270元或280元每条购进的假冒“中华”牌香烟以320元或330元的价格销售,其他品牌卷烟在进价基本上每条加价5-20元不等价格予以销售,经营额达13万余元,戴某某获利达3万余元。戴某某到案后对自己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主动将非法所得3万元退交。针对上述指控,公诉相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戴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份起,被告人戴某某通过“QQ”、微信等网络聊天工具联系、进购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买家以发“微信红包”、“微信转账”、向其绑定的“支付宝”账号转账等方式支付购烟款,被告人戴某某收受购烟款后,扣除赚取的差价,再通过“支付宝”向其上线卖家支付烟款。被告人戴某某销售香烟所假冒品牌为“中华”、“利某”、“芙蓉王”等。被告人戴某某共购进卷烟达700余条,其中假冒“中华”牌香烟以270元或280元每条购进,以320元或330元的价格销售,其他品牌卷烟在进价基本上每条加价5-20元不等价格予以销售,经营额达13万余元,戴某某获利达3万余元。2016年6月1日16日时许,被告人戴某某在乐平市珠海中路七星巷将其销售的假烟交快递员进行快递发货时被乐平市公安局经侦大队与乐平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当场抓获,侦查人员对其居所进行搜查查获70.5条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经江西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乐平市烟草专卖局查获的戴某某的香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为伪劣卷烟。另查明,被告人戴某某未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乐平市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移送财物清单,证实2016年6月1日扣押保存“利某”等共计二十二个品牌香烟,合计70.5条,系在被告人戴某某住所现场查获获得。2、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记录表,固定电子证据清单,证实2016年6月1日在被告人戴某某住处搜查并扣押了电脑、手机等物品情况,及从台式电脑中勘验检查出“QQ”、“微信”(电脑版)中关于戴某某发布的烟草销售广告、聊天、交易等信息。3、李某、戴某某支付宝账户信息表,证实被告人戴某某使用该两个账户收受买家购烟款的情况及其向上线卖家支付购烟款情况。4、快递发货信息汇总,证实被告人戴某某通过快递公司将香烟发送至各买家的情况。5、乐平市公安局委托书、江西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委托书、江西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报告,证实“利某”等二十二个品种香烟委托送检情况及送检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6、被告人戴某某供述,我从2015年11月份开始在网上购销卷烟,都是通过快递从广东汕头和福建漳州发假烟过来,我收货后又从网上销售给别人。至今为止,总共进购假烟有700条的样子,主要有老利某牌香烟有200来条,中华香烟有100多条,其他品牌如蓝某王、黄某2王等3、400条样子,加起来共700条的样子。我使用QQ“1667857896”、“1524653202”、“211103798”、“1758105791”、“1583449356”、微信×××加入群,在网上使用豪迪群发器发布销售假烟、招收代理的广告,有人想问我买假烟和代理就会通过QQ和微信联系我,确定购买假烟的品牌数量,然后通过微信红包转账、支付宝、QQ钱包财付通汇钱给我,收到钱后,我就联系我的上家,通过支付宝给上家汇款,把发货地址给他,上家就会帮我发货,我这里有的话我就会直接发货。我使用的二个支付宝账号186××××4332(戴某某)、183××××0131(李某)都是用于收汇款的。经我核对公安调取的支付宝交易记录6页,我确认这是2016年6月1日之前6个月内我使用“李某”、“戴某某”户名的支付宝收取购烟款133669.1元的交易记录,具体交易记录我本人是记不清楚的,但是我相信支付宝记录的账目记录是准确的。里面有些记录是50元以下的不是购烟款,是他人偶尔发送来的红包,所以说这个133669.1元的金额和我收他人购烟款的金额出入不大。经我核对戴某某、李某两个支付宝的支出明细账,这里总计184030元都是我付给我买假烟的上线的钱,需要说明的是,184030元里面有11笔共计86200元是“新浪”让我为他洗钱的款,并不是我支付给他们的购烟款,我在2015年4月2日至2016年5月30日期间使用两个支付宝支付了97830元假烟款给我的上线“新浪”他们。7、证人程某证言,被告人戴某某自2015年10月份开始在没有取得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网络(QQ、微信)销售假烟,买家确定要香烟就通过支付宝和微信转账的方式打钱过来,他们再通过快递把假烟寄给买家。最近两个月几乎每天都会发3、4个包裹,平均每天就是5条烟的样子。8、证人黄某1证言,他是申通快递员,他从2016年5月份开始,到珠海路七星巷7号上门收了大约50单货,每个单一般都是装二条烟。2016年6月1日下午大约4点,他接到“186××××4332”来电去七星巷拿烟,公安和烟草专卖局的人在现场将他和那个卖烟的男子也带至烟草公司,那人交寄的8条烟也一起带过来了。9、证人徐某证言,他是中通快递珠海分部的负责人。他一共接过手机号“186××××4332”机主寄出的包裹有三、四回,总共寄出约10单,每个包裹里都是一条烟,而且是混装。10、乐平市烟草专卖局证明,证实被告人戴某某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1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出生日期及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而非法经营烟草制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且为伪劣卷烟,销售金额达十三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戴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戴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戴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汪 慧人民陪审员  石红琴人民陪审员  江文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薛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