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2民初33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安阳市兴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胡军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兴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胡军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2民初3389号原告:安阳市兴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东大街94号。法定代表人:肖飞,职务:经理。被告:胡军只,男,成年,住安阳市文峰区。原告安阳市兴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胡军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安阳市兴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安阳市兴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祝 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王田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