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3民初19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王晓婷与黄岳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婷,黄岳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E*MERGEFORMAT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3民初1949号原告:王晓婷,女,197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少杰,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青,北京友恒(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岳波,男,197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原告王晓婷与被告黄岳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2017年10月27日,王晓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晓婷以其与黄岳波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晓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7元,由王晓婷负担。审 判 长 陈梓敬审 判 员 林斐偲人民陪审员 赖杜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琦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