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3执6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熊秀华与李升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秀华,李升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3执619号申请执行人:熊秀华,女,193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剑阁县。被执行人:���升才,男,196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剑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熊秀华与被执行人李升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熊秀华依据(2017)川0823民初118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应于2017年6月30日前支付的赔偿款20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升才在金融机构无银行款信息,在剑阁县有农村自建房屋一套(涉及土地性质暂不宜处置),有豪爵牌摩托车一辆但未能实际控制。经多次上门调查均未联系到本人,户籍地所在村委会证实李升才长期在外务工,无法联系,在本村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情况,其对此表示认可且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 学 斌审判员 蒲 玉 章审判员 乔 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斯州(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