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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22执恢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叶建斌、连剑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建斌,连剑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22执恢63号申请执行人叶建斌,男,197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浦城县。被执行人连剑城,男,196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浦城县。申请执行人叶建斌与被执行人连剑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浦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浦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叶建斌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63500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申报财产。同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上网公布。此外,本院还多次通过“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工商、不动产、车辆等相关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在执行中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林伟审判员  詹先分审判员  季建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晓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