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1执51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杜新华申请执行胡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新华,胡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1执518-1号申请执行人:杜新华,女,汉族,生于1965年1月28日,住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被执行人:胡波,男,汉族,生于1970年3月31日,住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本院在执行杜新华与胡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胡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曾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仕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