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02执24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翟永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翟永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02执2418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水域蓝湾小区A20#-101。法定代表人陈建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启鹏,男,1988年6月22日出生,蒙古族,该公司职员,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翟永庆,男,197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霍林郭勒市。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翟永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科民初字第27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科民初字第279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孟庆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魏清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