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2民初63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李某、乔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乔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民初6303号原告:李某,男,199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原告:乔某,女,199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原告李某与被告乔某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武 凡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任衍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