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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23执5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与蒋章勇、黄贵华、蒋铁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蒋章勇,黄贵华,蒋铁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923执5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安化县东坪镇。负责人臧舜能,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蒋章勇,男,1976年3月5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田庄乡。被执行人黄贵华,男,197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田庄乡。被执行人蒋铁桃,男,1975年4月3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田庄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蒋章勇、黄贵华、蒋铁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等信息调查及现场调查财产状况后,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谌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谢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