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21民初15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吉林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郑春歧、郭忠海、周忠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春歧,郭忠海,周忠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21民初1528号原告吉林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丰县。法定代表人王立鹏,该行董事长。被告郑春歧,男,1973年3月1日生,住吉林省东丰县。被告郭忠海,男,1978年11月1日生,住吉林省东丰县。被告周忠波,男,1972年9月24日生,住吉林省东丰县。原告吉林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春歧、郭忠海、周忠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在审理中,因原告吉林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提供出被告郑春歧的准确信息及送达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吉林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3.0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国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