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9执4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廖仰林、江庆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仰林,江庆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29执482号申请执行人:廖仰林,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福建省泰宁县。被执行人:江庆忠,男,196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泰宁县。本院在执行廖仰林与江庆忠民间借贷一案,廖仰林根据泰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429民初1061号民事判决书,向泰宁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4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上网对江庆忠的银行、互联网银行、工商、车辆、房产等财产的调查,查明江庆忠的银行帐户暂无大额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难度大,短期内难以实现债权,尚需一定时间。廖仰林亦提供不出江庆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审判长 范珍良审判员 李家永审判员 詹昌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蕊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