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691执10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某某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91执1077号移送部门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9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无固定住所。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源县。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5日被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该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执行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的罚金刑。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高新刑少初字54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罚金刑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沈洪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明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