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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4民初18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罗传波、高红霞等与武汉市蔡甸区建新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传波,高红霞,武汉市蔡甸区建新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4民初1821号原告:罗传波。原告:高红霞(原告罗传波之妻)。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贤富,湖北平渊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志勇,湖北平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蔡甸区建新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贤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昌国,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世靖,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罗传波、高红霞与被告武汉市蔡甸区建新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罗传波、高红霞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传波、高红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传波、高红霞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罗传波、高红霞负担。审判员  朱清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红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