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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1民初71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长沙市天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易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天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易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7149号原告:长沙市天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赤岗北路73号(现曙光中路232号)。法定代表人:谭鑫,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广东诚公(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玉贞,广东诚公(长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易爱,男,199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原告长沙市天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易爱(以下简称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市天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沙市天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靳 晓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凌青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