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财保2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5-08
案件名称
张宏谦、蔡秀娟房屋买卖一审非与保全审查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宏谦,蔡秀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财保264号申请人:张宏谦,男,1964年9月11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委托代理人:张兆鑫,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蔡秀娟,女,1971年1月28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张宏谦与蔡秀娟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蔡秀娟名下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龙博苑×区×号楼×层4×单元×号的房屋进行查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载明因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责任,保险人在赔偿限额内不可抗辩的进行赔偿。保全金额以人民币1019200元为限。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宏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蔡秀娟名下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龙博苑×区×号楼×层×单元×号的房屋。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宋玉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婵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