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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80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王向阳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向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8058号原告王向阳,男,汉族,1993年8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张渝,总经理。原告王向阳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依法向原告下达了催缴诉讼费通知书,但原告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志豪 来自